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696号

时间:2024-01-30 00:21:05

  为有用实行我国政府相关责任,建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遏止不合法捕鱼活动和有用维护有关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日起,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捉产品通关证明》,施行合法捕捉证明的水产品共

  为进一步完善对进口水产品的查验机制,依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对施行合法捕捉证明的水产品海关产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水产品海关产品编码予以发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含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交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相关的单位应向农业部请求《合法捕捉产品通关证明》(附件2)。进境时,相关的单位应自动、照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捉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处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确认。

  二、请求《合法捕捉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组织签发的合法捕捉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区域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请求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组织签发的合法捕捉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许区域授权组织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38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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