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低报价格私运二手挖掘机案 检察院作出了不申述决议

时间:2024-04-01 04:34:27

  清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刚公司)系被徐华明建立并实践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始,被徐华明以合伙或独资的方法托付香港多家公司代其拍卖二手挖掘机后,再托付深圳市一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通关团伙将二手挖掘机申报进口,徐华明随后付出包税通关费用。清刚公司、被徐华明明知通关团伙没有依照货品的实在成交价格向海关依照实践申报,仍采纳的形式托付通关公司私运通关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分核定,被清刚公司私运二手挖掘机数量17台,偷逃税款为337642.11人民币。徐华明作为清刚公司直接责任人,应对上述私运现实承当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不申述单位清刚公司、被徐华明自愿认罪认罚,已自动向海关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675300元。检察院以为,被清刚公司、被徐华明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行为,构成私运一般货品罪。但违法情节细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自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清刚公司、徐华明不申述。(以上涉案企业及个人皆为化名)

  在审查申述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申述决议分为三种,一是绝对不申述(即检察机关以为不构成违法),规则在《刑事诉讼法》(2018年批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是存疑不申述(即检察机关以为在案证据不足确定拟指控的罪名),规则在《刑事诉讼法》(2018年批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三是相对不申述(又称罪轻不诉,即检察机关以为尽管构成违法,但情节细微能够不申述),规则在《刑事诉讼法》(2018年批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本案归于相对不申述。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海关争议处理、私运违法辩解、进出口法令危险防备。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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